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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文件

发表于2011-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文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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