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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男子吸毒后杀人获刑15年 检查院抗诉改判死缓

发表于2012-08-24

南方日报讯 (记者/赵杨 通讯员/叶青 韦磊) 昨日,由广东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的彭某故意杀人一案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监狱再审开庭。广东省院申诉处相关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出席支持抗诉。该案是不服省高院法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调整之后,广东省院刑申部门首次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最终,省检察院抗诉成功,吸毒后杀害4岁儿童的彭某由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

吸毒后杀害4岁男童

2005年2月,被告人彭某在吸食毒品并饮酒后,在深圳市南山区将朋友王某4岁的儿子小雷无故杀害。案发后,当地司法机关分别委托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彭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均认定彭某作案时精神状态符合“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深圳康宁医院认为,彭某作案时的精神症状对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有一定影响,对此次作案行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广州精神病医院认为彭某的精神障碍是由于其自愿选择服食违禁物质,陷于精神失常状况而产生的,其对此存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采纳深圳康宁医院的鉴定意见,从轻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5年。

检察机关抗诉成功

判决生效后,小雷的父亲王某认为判决过轻,遂向广东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广东省检察院刑申处立案复查后认为,彭某杀人时控制、辨认能力减弱,是由于吸毒使自己陷入该状态。且吸食毒品在我国是违法行为,吸食毒品后犯罪不能因此减轻刑事责任。深圳中院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于是广东省检察院对深圳中院的判决依法提出审判监督意见,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由于彭某已经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监狱服刑,故此案选择在彭某服刑地开庭,并由广东省检察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派员出庭。最终,广东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当庭改判原案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

全省已出庭支持抗诉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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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高检院调整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从之前刑申部门进行审查后提出抗诉意见,然后移送公诉部门提请抗诉,改为由刑申部门直接提请抗诉并派员出庭。

广东省检察机关对此高度重视,先后组织全省刑申部门检察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和模拟法庭演练,省院刑申处还带头办案,借此推动全省工作开展。

笔者了解到,办理程序调整以来,广东检察机关刑申部门已办理提请抗诉和抗诉案件六件,已出庭支持抗诉三次,有效强化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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