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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百度应深刻反思侵权事件的恶劣性质

发表于2011-04-20


百度应深刻反思侵权事件的恶劣性质

据媒体报道(《百度向50位作家服软
3天内清空文库侵权文档》http://tech.qq.com/a/20110328/000037.htm),3月26日,百度发表官方声明对一些作家表达歉意,并将彻底处理未获版权方授权的文学作品,近日来沸沸扬扬的中国作家声讨百度文库侵权一事暂时停火。不过,百度文库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及延伸的版权保护责任,仍是双方争论的焦点所在。 媒体应该成为维护著作权的典范。百度未经作者授权公开擅自在“百度文库”里转载作家作品,引来很多流量,并获取商业利益,被作家集体声讨,但百度并不卖账,试图引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的相关条款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引发众多质疑,迫于作家群与社会舆论压力下才被迫向作家道歉,并承诺删除侵权作品。 百度是公共媒体,本应模范遵守国家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与条例,现在却明知故犯,造成侵权事件,并找借口为自己行为开脱,非常不应该,受到社会谴责是当然的。就像盛大文学CEO侯小强(微博)指出的那样,“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百度侵权事件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理应严肃处理。值得引起重视的是,一些公众媒体的版权意识淡漠,类似百度式的侵权在国内经常发生、比较普遍,在作家等拥有著作权的人士维权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这样的作者与媒体间的著作权法律纠纷将会增加。 为此建议,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百度之类的媒体无隙可乘;相关法律部门应该加强监督,发现侵权事件应主动介入,积极处置,并减少作者的维权成本,包括程序上的、费用上的;而作者也应进一步强化维权意识,发现问题要作坚决斗争,媒体则应营造好维权舆论环境,让著作权侵权成为过街老鼠;已经侵权、涉嫌侵权或试图侵权的媒体则应加强自律,对照法律,或积极承担相应责任,或提高警惕,坚决杜绝侵权行为,为维护版权和作者的合法权益作出贡献。(20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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